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0年度,14號
TYDV,100,國,14,201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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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14號
上 訴 人 侯振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因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50,1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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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