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相 對 人 卓明祥
相 對 人 倪秀欄
相 對 人 連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命聲請人供擔保之裁定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有聲請人提出之該院97年度裁全字第5438號裁定及本院提 存書影本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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