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73號
TNDV,91,重訴,73,200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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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張文能
               
  被   告 永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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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