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訴外人金衛民、金晉德等三人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五三四九號核發在案,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伍拾叁萬捌仟柒佰零叁元,折合銀元貳佰捌拾肆
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肆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萬伍仟
叁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伍
仟叁佰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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