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催字第675號聲 請 人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新財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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