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667號
TYDV,100,司催,667,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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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劉順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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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