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254號
TYDV,100,司促,23254,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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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54號
債 權 人 邱旭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進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支票退票理由單者,
  請另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借貸關係);並表明請求
  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
  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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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