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54號債 權 人 邱旭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進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支票退票理由單者, 請另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借貸關係);並表明請求 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 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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