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932號
TYDV,100,司促,22932,2011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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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9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楊長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腰陳英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二人正確應負之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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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