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791號
TYDV,100,司促,22791,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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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791號
債 權 人 楊梅湖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惠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信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表明聲請人正確名稱(須與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上載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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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