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545號
TYDV,100,司促,22545,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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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545號
債 權 人 吳宗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柏謙(即被繼承人吳文軒之繼承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文軒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吳文軒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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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