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545號
債 權 人 吳宗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柏謙(即被繼承人吳文軒之繼承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文軒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吳文軒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