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404號
TYDV,100,司促,22404,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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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404號
債 權 人 謝長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金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將票款6,504,729 元及借款4,494,00
           0 元部分之利息分別列計(票款部分請
           就各張票據依其金額自其提示日(即退
           票日)起算;借款部分請改以法定利率
           百分之五請求,其利息起算日應為約定
           清償日之翌日,如無約定清償日,請改
           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提出44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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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