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404號
債 權 人 謝長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金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將票款6,504,729 元及借款4,494,00
0 元部分之利息分別列計(票款部分請
就各張票據依其金額自其提示日(即退
票日)起算;借款部分請改以法定利率
百分之五請求,其利息起算日應為約定
清償日之翌日,如無約定清償日,請改
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二、提出44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