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038號
TYDV,100,司促,22038,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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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38號
債 權 人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俊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載,債 務人羅俊峯住居於苗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 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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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