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60號債 權 人 立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得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力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 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 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 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 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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