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81號
債 權 人 蔡寬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瑞希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查瑞希實業有限 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另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 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 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 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年8 月17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8 月2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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