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683號
TYDM,100,訴,683,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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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斌
被   告 楊淑惠
選任辯護人 黃繼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
798號、第228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李志斌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楊淑惠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李志斌係桃園縣蘆竹鄉○○路○ 段68號「凱俐生活館」負責 人,並以月薪新臺幣(下同)2 萬元代價雇用楊淑惠負責打 掃及收款工作,詎渠等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 ,而基於容留、媒介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自99年8月7日 起至99年9月8日止,在上址包廂內,媒介並容留陳氏秋、伍 儀如等女子,以每小時500元至600元之價格,與男客從事俗 稱「半套」即按摩生殖器之猥褻行為,李志斌並從中抽取 5 成金額以營利。嗣先後於99年8月17日下午4時15分許、同年 9月8日下午3 時50分許,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 派出所警員蘇介堂、蘆竹分局警員林明誼分別喬裝男客至該 店佯裝消費,由陳氏秋、伍儀如表示得以前述價格進行猥褻 行為,查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志斌楊淑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 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李志斌楊淑惠對上揭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陳氏秋、伍儀如、蘇介堂及林明誼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臨檢 紀錄表、現場照片及商業登記資料等在卷可稽,堪認渠等任



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等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231 條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 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 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 ,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 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 ,即構成犯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 為,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567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查被告李志斌楊淑惠已著手媒介並容留伍儀如、 蘇介堂與男客為猥褻之行為,故核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營利而容留女子為性交行為罪。又被 告等人媒介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容留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再被告等人間,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等人為圖一己私利,被告李志斌為「 凱俐生活館」負責人,被告楊淑惠則為受僱員工,竟媒介並 容留伍儀如、蘇介堂與男客為猥褻之行為,誠有不該,但念 渠等犯後終均能坦承犯行,容有悔意,態度良可,及兼衡被 告等人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被告楊淑 惠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僅係因工作關係 誤入歧途,現已之所悔悟並有正當工作,足見其乃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楊淑惠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1 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向本院內補提理由書,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且金額提高為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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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