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 人 宋國枝
上列抗告人於民國100 年7 月25日具狀不服本院100 年4 月12日
100 年度聲減字第12號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後5 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0 年4 月26日收受本院 100 年4 月12日100 年度聲減字第12號之裁定正本,有送達 證書1 紙存卷可稽。乃遲至100 年7 月22日始向台灣屏東監 獄長官具狀抗告,並於100 年7 月25日送達本院,有台灣屏 東監獄及本院之收文章戳可證,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 權早已喪失,是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