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龍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338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壹至柒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 第11897 號被告楊龍義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民國99年6 月25日確定。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89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 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 1 至7 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 由,自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編註 │ 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 一 │BENDA │5 盒(1 粒裝)│99年度保管字第03213 號│
│ │ │ │ │
├───┼─────────┼───────┼───────────┤
│ 二 │鱷魚標痔瘡丸 │2瓶 │99年度保管字第03213 號│
├───┼─────────┼───────┼───────────┤
│ 三 │HAEMO-VIT │2瓶(100粒裝)│99年度保管字第03213 號│
├───┼─────────┼───────┼───────────┤
│ 四 │TIFFY FU │10包(4粒裝) │99年度保管字第03213 號│
├───┼─────────┼───────┼───────────┤
│ 五 │ANOSPEC 500mg │8包(5粒裝) │99年度保管字第03213 號│
├───┼─────────┼───────┼───────────┤
│ 六 │馬師補腎丸 │3瓶(50粒裝) │99年度保管字第03213 號│
├───┼─────────┼───────┼───────────┤
│ 七 │CAPIROX-10 │9包(10粒裝) │99年度保管字第03213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