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714號
TYDM,100,聲,3714,201109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榮利
受 刑 人 陳丁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丁寅因犯強盜案件,前依鈞院指定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陳榮利繳納現金保 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 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釋放之被告雖曾逃匿,但 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陳丁寅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 元,由具保人陳榮利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繳納保證金額後 ,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 等節,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8808號 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 被告到案接受執行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 送達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憑;然被告已於100 年9 月22日因 另案遭羈押於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乙節,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前縱有逃匿之情形,惟其既已 遭緝獲歸案,顯然已非在逃匿中,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判決 意旨,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即屬無據,自應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條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