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宗華
蘇士凱
許建國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537 號、第538 號、第5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四色牌壹佰零柒張、賭資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宗華、蘇士凱、許建國及張松財因賭 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被告巫宗華所有之四色牌107 張、被告許建國所有 之賭資新臺幣(下同)830 元及被告蘇士凱所有之賭資860 元,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巫宗華、蘇士凱、許建國所犯賭博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515 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四色牌107 張、賭資830 元 及賭資860 元,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分別為被告巫宗華、 許建國、蘇士凱所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上開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