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622號
TYDM,100,聲,3622,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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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于躍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97年度聲沒字
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于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2640 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重製影音光碟545 片、購得證物光碟片 8 片及電腦主機1 台、一對一燒錄器DVD 1 台、單式燒錄機 1 台及數據機1 台等物,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 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 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 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林于躍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0月25日以95年度偵字第1264 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至97年10月24日屆 滿,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可佐。而被告於95年5 月31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 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在卷 可稽,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編號│名 稱 │數 量│
├──┼────────────────┼────┤
│ 1 │盜版影音光碟(VCD 共237 片;DVD │545片 │
│ │共308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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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購得證物光碟片 │8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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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電腦主機(內建光碟機1 台、電源線│1台 │
│ │1條) │ │
├──┼────────────────┼────┤
│ 4 │一對一燒錄機DVD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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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單式燒錄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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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數據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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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