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452號
TYDM,100,聲,3452,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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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啟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99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 ,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 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 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 具同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原 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鐘啟文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 聲字第98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釋放出所,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以99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毛重 2.39公克),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鍾啟文於99年7 月29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 新北市中和區之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 ,經本院於99年10月4 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985號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用施用毒品傾向,於100 年2 月9 日出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於99年2 月16日 以99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毛重2.39公克,保管案號:99年 度安字第1265號),前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99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沒收,嗣經本院 於100 年5 月27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1708號裁定駁回,並於 100 年6 月13日確定在案,有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向 本院重複聲請就扣案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自係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末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執他字第2487號聲請書雖敘明就上開扣 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然聲請人未依 該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則本院自不得審酌該聲請書



所載內容以為論斷,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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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