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347號
TYDM,100,聲,3347,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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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力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力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力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 1 年9 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2日後,其刑期終 了日為101 年8 月3 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8 月 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126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鄧力雲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訴字第5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經上訴後復撤 回上訴而確定,於98年9 月15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 矯正署以100 年8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1211261號函核准 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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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