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221號
TYDM,100,聲,3221,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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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黎建成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邱來興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建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依法官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 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邱來興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 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黎建成繳納現金後,已獲釋 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被告,並通 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本院刑事被 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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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