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008號
TYDM,100,聲,3008,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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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秀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
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透明結晶壹包(毛重零點貳捌公克,因檢驗使用零點零壹零伍公克,驗餘毛重零點貳陸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9年4 月 23日凌晨1 時58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三民路路口 處,查獲被告彭秀桃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8公克,因檢驗使用 0.0105公克,驗餘毛重0.2695公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被告於查獲時扣得之上開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彭秀桃於前揭時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經本院於99年4 月23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401 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用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5 月27日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5 月31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 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桃園女子監獄99年5 月25日桃女 監衛字第0990900306號函、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書、臺灣桃園女子看守所附設勒戒所通知 書、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件附卷可稽;而被告在本案上開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8公克,因檢驗使用0.0105 公克,驗餘毛重0.2695公克,扣押物保管字號為:99年度安 字第0816號,扣押物品清單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偵查卷第59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一節,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0年5 月11日報告編號UL/2010/40696 號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參見上開偵卷第48頁),揆諸首 揭說明,應認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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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