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789號
TYDM,100,聲,2789,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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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耳虎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耳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耳虎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 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等案件, 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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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聲字第2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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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壹 │ 貳 │ 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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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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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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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第2項 │第2項 │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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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年4月2日 │98年7月20日 │98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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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2221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629號 │98年度偵字第203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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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8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 │98年度壢簡字第2588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22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8年9月11日 │98年9月25日 │99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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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8年度審易字第1178號 │98年度壢簡字第2588號 │98年度審訴字第2822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8年10月12日 │98年10月30日 │99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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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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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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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