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2347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祁容原名賴盈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217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祁容竊盜,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賴祁容前曾於民國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速偵字第75號為緩起訴處分,現仍在緩 起訴期間內。詎其仍不知悔改:
(一)賴祁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0 年5 月21日下午2 時17分至21分許間,在桃園縣龜山鄉○ ○路○ 段14號康是美中興門市內,徒手竊取該門市所有戀 愛魔鏡魔幻流光眼影盒2 盒(價值新台幣〈下同〉660 元 )、凱婷純粹晶瞳眼影盒2 盒(價值800 元)、INTEGRAT E 彩虹甜心眼影盒2 盒(價值780 元)得手。(二)賴祁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 0 年7 月6 日上午11時許間,在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 1 4 號康是美中興門市內,徒手竊取該門市所有媚比林睫 毛膏1 支(價值350 元)、寵愛之名清爽快樂清透隔離霜 1 瓶(價值580 元)、妮維雅輕感隱形防曬噴霧1 瓶(價 值249 元)得手。
(三)嗣經康是美中興門市店長戴佩瑜清點商品發生短缺,並調 閱監視畫面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四)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於警詢中坦承於上揭時間至康是美中興門市竊取財物之 事實不諱,並經證人戴佩瑜於警詢中證述發覺遭竊情節綦詳 ,復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 張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上開2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應予 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竊取之犯罪動機、犯罪情節,所竊之 財物價值不高,並考量被告前已曾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竟於緩起訴期間內仍不知警惕,復再為本件竊盜
犯行,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害,及本件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