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院組織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0年度,2234號
TYDM,100,桃簡,2234,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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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秀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法院組織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 年度偵字第184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賈秀香犯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五條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賈秀香為 本件犯行時,已年滿80歲,爰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減輕 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18條第3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法院組織法第95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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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