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郭春發 53歲民.
張美蓮 52歲民.
郭家誠 27歲民.
被 告 魏三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桃交簡字第164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