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零貳拾壹元
。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六0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如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素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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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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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三三、八九四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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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郵票費用 │五七八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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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五元 │ │
├─────────────┼─────────────┼──────────┤
│登報費用 │三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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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二0四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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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 │三五、0二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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