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0年度,268號
TYDM,100,審簡,268,201109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聰寶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7983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聰寶無故開拆他人之封緘信函,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聰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園郵局之郵物稽查,其於 民國99年11月9 日中午某時許,在桃園縣大園鄉○○路2 號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園郵局」內,明知由「KGI 凱 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寄發之封緘信件,收件人為陳綉麗 ,竟未經陳綉麗同意,無故開拆本應為陳綉麗所收受之信件 。案經陳綉麗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聰寶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綉麗、證人黃碧霞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 時之證述。
㈢信件影本及照片各2 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 0 年5 月13日桃人字第1000001158號函暨函檢送楊聰寶相關 獎懲資料1 份及監視錄影畫面光碟2 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 315 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