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0年度,232號
TYDM,100,審簡,232,201109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兆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47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兆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李兆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被告李兆原之刑事答辯狀、告訴代理人江志欣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陳述,並更正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7 之運費共計為24萬8,518 元、自編號9 以降依序為10至12 ;附表1 客戶大登光電科技有限公司96年8 月運費為3,385 元、客戶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96年8 月運費為1 萬7, 315 元、客戶丞燕國際有限公司96年7 月運費為2 萬1,060 元、客戶滿庭香食品有限公司96年7 月運費為2,760 元;附 表3 客戶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運費為4 萬3,219 元外,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均屬記帳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 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支票係屬所謂原始憑證,記帳人員 據以填製之支付傳票、轉帳傳票等,則為記帳憑證。次按商 業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復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 ,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 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 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 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而不另論 以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87年度 臺非字第389 號、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97年度臺上字第 2915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



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 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 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 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 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 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 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判決意 旨參照)。準此,被告自96年3 月至97年7 月間所為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 次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即依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之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處斷。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 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揭犯罪情節影響稅捐稽徵機 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並致告訴人公司帳務紊亂、費用難 以收回及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將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侵占入 己,造成被害人損害非微,惟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所生 危害程度、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全數賠償告訴人所受損 害及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紙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終能坦承犯 行,深具悔意,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復參以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並請求給予緩刑 ,此有被告100 年7 月24日刑事答辯狀乙紙附卷可稽,另告 訴代理人江志欣亦到庭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本 院100 年8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按,本院因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 勵自新。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336 條第2 項、第342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4713號
被 告 李兆原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9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兆原自民國93年2 月1 日起至97年2 月19日止,任職新竹 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貨運公司)之平鎮營業所會計 主任,負責運費回收、統計及維護公司電子帳戶系統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分別於下列時地為下述行為: (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 月15日,將新竹 貨運公司所承租平鎮營業所之房東陳秀瓊所歸還予該 公司於96年10月至11月溢付之租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代收後,侵占入己;
(二)復意圖損害新竹貨運公司之利益,而基於背信、業務 登載不實、填製記載不實會計帳冊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未依正常會計作業準則沖銷客戶之運費之行為: 1.將捷芮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捷芮公司)、五洲製藥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五洲公司)、鑫梅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鑫梅公司)所簽發支付新竹貨運公司運費之 支票款項,擅自挪用而沖銷如附表1 所示竹葉屋製果 有限公司(下稱竹葉屋公司)等其他客戶積欠及新竹 貨運公司平鎮營業所收不回來之運費共計24萬8,475 元;
2.將千朔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客戶積欠之199 筆共 計29萬9,768元運費帳務,分別轉入如附表2所示全虹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虹公司)及台灣雅聞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聞公司)之運費帳務,再以全 虹公司及雅聞公司給付之運費款項核銷,虛耗全虹公 司及雅聞公司給付之運費收入,且未將特圓有限公司 (下稱特圓公司)及花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王公 司)96年9月份之運費70元及7,082元回收沖銷,而分 別轉入淨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淨語公司)及五洲公 司之運費帳務中,不實虛增該公司運費債務,而使新 竹貨運公司帳務混亂、特圓公司及花王公司之上開運 費難以收回;
3.明知如附表3 所示睿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同睿暉國 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睿杰公司)等客戶當月運費應 於次月交付票據給付,於96年間繳款均有異常情形, 竟未呈報而任意將該客戶後期之運費繳款沖銷其前已



發生之運費呆帳,致新竹貨運公司帳務混亂、如附表 3所示睿杰公司等客戶共計18萬2,679元之運費難以收 回;
4.違背職務上之任務,未據實回報如附表4 所示特圓公 司等客戶之運費積欠與收取情形,致新竹貨運公司帳 務混亂、如附表所示特圓公司等客戶共計27萬312 元 之運費難以收回。
二、案經新竹貨運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李兆原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 2 │告訴人新竹貨運公司之│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代理人許隨譯律師及江│ │
│ │志欣之指訴 │ │
├──┼──────────┼─────────────┤
│ 3 │證人陳秀瓊之證述 │證人陳秀瓊將桃園縣龍潭鄉中│
│ │ │興路681房屋出租予告訴人公 │
│ │ │司平鎮營業所,於96年9月30 │
│ │ │日提前解約,告訴人自95年9 │
│ │ │月29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每│
│ │ │月均有匯入租金1萬元至其郵 │
│ │ │局帳戶之事實。 │
├──┼──────────┼─────────────┤
│ 4 │證人林本煌之證述 │證人林本煌於97年1月15日, │
│ │ │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628│
│ │ │號告訴人公司平鎮營業所,代│
│ │ │表母親陳秀瓊將告訴人溢付之│
│ │ │租金3萬元交予被告,被告並 │
│ │ │交付其收據1紙之事實。 │
├──┼──────────┼─────────────┤
│ 5 │新竹貨運公司93年2月 │被告自93年2月1日起任職新竹│
│ │份專員以上人員異調名│貨運公司平鎮營業所會計主任│
│ │單影本1紙 │之事實。 │
├──┼──────────┼─────────────┤
│ 6 │收據影本1紙 │被告於97年1月15日,收取新 │
│ │ │竹貨運公司溢付之租金3萬元 │




│ │ │之事實。 │
├──┼──────────┼─────────────┤
│ 7 │新竹貨運公司電子帳務│被告將捷芮公司、五洲公司、│
│ │系統畫面資料1份(參99│鑫梅公司所簽發支付新竹貨運│
│ │年度他字第333號卷第 │公司運費之支票款項,擅自挪│
│ │38、39、44至53、55至│用而沖銷如附表1所示竹葉屋 │
│ │66及69頁)及支票影本4│公司等他客戶積欠及新竹貨運│
│ │紙(參同卷第40、43、5│公司平鎮營業所收不回來之運│
│ │4及67頁) │費共計24萬8,475元之事實。 │
├──┼──────────┼─────────────┤
│ 8 │新竹貨運公司電子帳務│1.被告將千朔化工等客戶積欠│
│ │系統畫面資料1份及請 │ 之198筆共計29萬2,686元運│
│ │款書轉出轉入客戶明細│ 費帳務,分別轉入如附表2 │
│ │報表(參99年度他字第 │ 所示全虹公司等客戶之運費│
│ │333號卷第81至98頁) │ 帳務,再以全虹公司等客戶│
│ │ │ 給付之運費款項核銷,虛耗│
│ │ │ 全虹公司等客戶給付之運費│
│ │ │ 收入之事實。 │
│ │ │2.被告未將特圓公司及花王公│
│ │ │ 司96年9月份之運費70元及 │
│ │ │ 7,082元回收沖銷,而分別 │
│ │ │ 轉入淨語公司及五洲公司之│
│ │ │ 運費帳務中,不實虛增該公│
│ │ │ 司運費債務,而使告訴人公│
│ │ │ 司帳務混亂、特圓公司及花│
│ │ │ 王公司之運費難以收回之事│
│ │ │ 實。 │
├──┼──────────┼─────────────┤
│ 9 │新竹貨運公司電子帳務│被告將如附表3所示睿杰公司 │
│ │系統畫面資料1份、請 │等客戶後期之運費繳款沖銷其│
│ │款收金資料輸入及運費│前已發生之運費呆帳,致告訴│
│ │核銷結果明細表(參99 │人公司帳務混亂、該客戶共計│
│ │年度他字第333號卷第 │18萬2,679元之運費難以收回 │
│ │99至131頁) │之事實。 │
├──┼──────────┼─────────────┤
│ 8 │新竹貨運公司帳務系統│被告未據實回報如附表4所示 │
│ │畫面資料1份、入帳詳 │特圓公司等客戶之運費積欠與│
│ │細、運費核銷結果明細│收取情形,致告訴人公司帳務│
│ │表及中華汽車應收帳款│混亂、該客戶共計27萬312元 │
│ │未入金額明細表、(參 │之運費難以收回之事實。 │




│ │99年度他字第333號卷 │ │
│ │第141至162頁) │ │
├──┼──────────┼─────────────┤
│ 10 │自白書影本1紙 │被告於97年3月26日簽立自白 │
│ │ │書予告訴人,坦承擔任告訴人│
│ │ │公司平鎮營業所會計主任期間│
│ │ │,因帳務處理不當及一時貪念│
│ │ │而有業務侵占行為,致使告訴│
│ │ │人公司帳款短少之事實。 │
├──┼──────────┼─────────────┤
│ 11 │告訴人新竹貨運公司與│證明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
│ │被告於100年4月11日簽│,告訴人並表示不再訴訟追究│
│ │立之和解書 │被告刑責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第342條第1 項之背信、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記載不實帳冊等罪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帳冊,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 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 又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刑法背信罪2罪間,屬1行為 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 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並請審酌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清償債務,經告訴人表明 不欲訴訟追究被告刑責等情,予以從輕量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郭來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賴宜秀
收受原本日期100年6月15日
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42條第1項、第215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1:
┌───────┬─────────┬─────────┐
│客戶 │運費金額(新台幣) │備註 │
│ │ │ │
├───────┼─────────┼─────────┤
│竹葉屋公司 │96年8月運費計7萬 │被告挪用捷芮公司簽│
│ │1,960元 │發發票日為97年1月 │
│ │ │19日、票面金額為7 │
├───────┼─────────┤萬1,960元、付款銀 │
│日奧貿易有限公│96年8月運費1,406元│行為萬泰商業銀行新│
│司 │ │生分行、支票號碼為│




├───────┼─────────┤CS0000000號支票1紙│
│成允企業有限公│96年8月運費3,194元│,及發票日為97年2 │
│司 │ │月21日、票面金額為│
├───────┼─────────┤12萬7,195元、付款 │
│久登企業股份有│96年8月運費5,580元│銀行為萬泰商業銀行│
│限公司 │ │新生分行、支票號碼│
├───────┼─────────┤為CS0000000號支票1│
│函宣國際股份有│96年8月運費3萬 │紙沖銷。 │
│限公司 │1,445元 │ │
├───────┼─────────┤ │
│大登光電科技有│96年8月運費3,358元│ │
│限公司 │ │ │
├───────┼─────────┤ │
│優協賣場協銷企│96年7月運費2萬 │ │
│劃有限公司 │2,070元 │ │
│ │96年8月運費1萬 │ │
│ │8,315元 │ │
├───────┼─────────┼─────────┤
│lucky 7公司 │96年6月運費9,120元│被告挪用五洲公司簽│
├───────┼─────────┤發發票日為96年12月│
│昌榮電線電纜股│96年6月運費1,066元│10日、票面金額為8 │
│份有限公司 │ │萬3,786元、付款銀 │
├───────┼─────────┤行為華南商業銀行三│
富聯輪圈股份有│96年6月運費1萬 │重分行、支票號碼為│
│限公司 │1,831元 │XC0000000號支票1紙│
├───────┼─────────┤沖銷。 │
│騏盟企業有限公│96年7月運費1萬 │ │
│司 │2,448元 │ │
├───────┼─────────┤ │
│辰將汽車器材有│96年7月運費705元 │ │
│限公司 │ │ │
├───────┼─────────┤ │
│日奧貿易有限公│96年7月運費2,727元│ │
│司 │ │ │
├───────┼─────────┤ │
│函宣國際有限公│96年7月運費1萬 │ │
│司 │3,210元 │ │
├───────┼─────────┤ │
│丞燕國際有限公│96年7月運費1萬 │ │
│司 │3,210元 │ │




├───────┼─────────┤ │
滿庭香食品有限│96年7月運費2萬 │ │
│公司 │1,060元 │ │
├───────┼─────────┤ │
新竹貨運公司平│收不回來之運費計 │ │
│鎮營業所 │4,517元 │ │
├───────┼─────────┼─────────┤
│昌榮電線電纜股│96年6月運費1萬 │被告挪用鑫梅公司簽│
│份有限公司 │2,719元 │發發票日為96年12月│
│ │ │5日、票面金額為1萬│
│ │ │2,719元、付款銀行 │
│ │ │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 │楊梅分行、支票號碼│
│ │ │為YMA029184號支票1│
│ │ │紙沖銷。 │
└───────┴─────────┴─────────┘
附表2:
┌───────┬───────────────────┐
│客戶 │被告之不法行為 │
├───────┼───────────────────┤
│全虹公司 │被告將千朔化工等客戶積欠之118筆共計22 │
│ │萬4,760元運費帳務,轉入全虹公司之運費 │
│ │帳務,再以全虹公司給付之運費款項核銷,│
│ │虛耗全虹公司給付之運費收入。 │
├───────┼───────────────────┤
│雅聞公司 │被告將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客戶積欠之│
│ │79筆共計6萬7,856元運費帳務,轉入雅聞公│
│ │司之運費帳務,再以雅聞公司給付之運費款│
│ │項核銷,虛耗雅聞公司給付之運費收入。 │
├───────┼───────────────────┤
│特圓公司 │被告未將特圓公司96年9月之運費70元回收 │
│ │沖銷,而轉入淨語公司之運費帳務中,不實│
│ │虛增淨語公司運費債務,而使告訴人公司帳│
│ │務混亂、特圓公司之運費難以收回。 │
├───────┼───────────────────┤
│花王公司 │被告未將花王公司96年9月之運費7,082元回│
│ │收沖銷,而轉入五洲公司之運費帳務中,不│
│ │實虛增五洲公司運費債務,而使告訴人公司│
│ │帳務混亂、花王公司之運費難以收回。 │
└───────┴───────────────────┘




附表3:
┌──────────────┬────────────┐
│客戶 │運費金額(新台幣) │
├──────────────┼────────────┤
│睿杰公司 │1萬2,207元 │
├──────────────┼────────────┤
│優良食品公司 │3萬4,273元 │
├──────────────┼────────────┤
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萬8,3862元 │
├──────────────┼────────────┤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6,154元 │
├──────────────┼────────────┤
│花王公司 │9萬2,980元 │
└──────────────┴────────────┘
附表4:
┌──────────────┬────────────┐
│客戶 │運費金額(新台幣) │
├──────────────┼────────────┤
│特圓公司 │2,239元 │
├──────────────┼────────────┤
│中華汽車有限公司 │23萬8,663元 │
├──────────────┼────────────┤
│立碁有限公司 │2萬3,156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滿庭香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淨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貨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