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1783號
TYDM,100,審易,1783,2011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克山
      穆克忠
      穆克方
      張中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39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穆克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13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 年8 月31日執行完畢。張中國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1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 100 年2 月6 日執行完畢。穆克山穆克忠穆克方為兄弟 ,陳珠英張中亞張中國為母子,雙方均為鄰居,張中亞 因懷疑穆克方刮傷其車輛,於民國99年9 月21日晚上10時許 ,與張中國陳珠英一同前往桃園縣八德市○○路○ 段361 巷20弄24號,詢問穆克方有無刮傷車輛一事而發生爭執,穆 克方、穆克忠穆克山即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由穆克方張中亞強行拉入屋內,穆克忠先動手毆打張中亞張中國見 狀,基於傷害犯意,持木棍敲擊穆克山穆克山穆克忠則 分別持熱融膠棒、鋁棒毆打陳珠英穆克忠另毆打張中國陳珠英張中國張中亞穆克山因而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傷 害。因認被告穆克山穆克忠穆克方張中國均涉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前段之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4 人所涉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穆克山撤回對被告張中國之告訴,告 訴人張中國陳珠英張中亞亦撤回對被告穆克方穆克山穆克忠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稽,揆諸 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