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45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淑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 敘明。
二、犯罪事實:王淑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附表所示 該專櫃之店員朱雅玲及蕭偉昌等2 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商 品,得手後供己使用。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循線於 100 年1 月26日下午1 時45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路11 號3樓 王淑韻之居處查獲。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王淑韻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朱雅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蕭偉昌於警詢中之證述 。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0 年1 月26日搜索暨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 份及查獲 現場暨扣案贓物證照片共17張。
四、核被告王淑韻就附表編號1 至8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竊盜罪。又就被告所犯附表所示之8 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至於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 即99年5 月29日)所示,經查係被告於同一時、地竊取圍巾 及手提包,業據證人朱雅玲證述明確,應僅論以一罪,附此 敘明。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嚴重蔑視他人 財產權,且被告前已有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竟再為本件竊盜 犯行,漠視法紀,並斟酌其竊得財物價值、犯罪手段、動機 、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對被害人所生危害及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馮浩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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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地點 │被害人│行竊方式及手段 │所犯法條 │宣告刑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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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3 月8 │桃園縣桃園市│朱雅玲│趁店員不注意時,徒│刑法第320 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
│ │日某時 │中正路61號2 │ │手竊取SALAD 品牌手│1 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
│ │ │樓之「統領百│ │提包1只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貨公司SALAD │ │ │ │折算壹日。 │
│ │ │專櫃」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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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3 月10│同上 │同上 │同上 │刑法第320 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
│ │日某時 │ │ │ │1 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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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4 月10│同上 │同上 │趁店員不注意時,徒│刑法第320 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
│ │日某時 │ │ │手竊取SALAD 品牌防│1 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
│ │ │ │ │風外套1件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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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4 月16│同上 │同上 │趁店員不注意時,以│刑法第320 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
│ │日下午5 時│ │ │,徒手竊取SALAD 品│1 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
│ │至同月17日│ │ │牌手提包1 只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下午2 時間│ │ │ │ │折算壹日。 │
│ │某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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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5 月29│同上 │同上 │趁店員不注意時,徒│刑法第320 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
│ │日下午2 時│ │ │手竊取twistedmind │1 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
│ │30分許 │ │ │品牌圍巾1 條及MUTE│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品牌手提包1 只。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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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12月10│同上 │同上 │趁店員不注意時,徒│刑法第320 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
│ │日某時 │ │ │手竊取SALAD 品牌短│1 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
│ │ │ │ │版外套1 件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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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9年12月18│同上 │同上 │趁店員不注意時,徒│刑法第320 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
│ │日某時 │ │ │手竊取SALAD 品牌長│1 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
│ │ │ │ │版外套1 件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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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9年12月21│桃園縣桃園市│蕭偉昌│趁店員不注意時,徒│刑法第320 條第│處有期徒刑貳月│
│ │日某時 │中正路20號8 │ │手竊取SALAD 品牌桃│1 項之竊盜罪。│,如易科罰金,│
│ │ │樓之「遠東百│ │紅色皮衣1件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貨公司Tough │ │ │ │折算壹日。 │
│ │ │專櫃」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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