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0年度,6號
TYDM,100,審交重附民,6,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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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沈彥儒
被   告 鄭龍杰
被   告 咏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141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141 號被告鄭龍杰被訴業 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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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咏高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