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0年度,137號
TYDM,100,審交易,137,2011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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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牛偉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調偵字第88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經本院於簡式審判程序中訊問 被告後,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前 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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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