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建竣
選任辯護人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33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建竣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並並應依附件之和解筆錄所載和解內容向陳志深、陳右育、陳又慈、周玉雪支付損害賠償。
事 實
一、許建竣為迪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吉公司)負責人, 緣迪吉公司承攬瑞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瑞建公司)所承造 之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社區多功能活動中心建設計畫工程( 下稱多功能活動中心工程)之鋁門窗等多項工程,於民國98 年4 月間某日在瑞建公司內受該公司現場主任洪秉網之委託 ,擔任該多功能活動中心工程之聯絡人,並負責工地現場之 安全,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瑞建公司為進行該多功能活動中 心工程施工時,為免工程車進入該工地時,毀損原舖設在上 開路段旁之公共設施水溝蓋等,而由瑞建公司於不詳時間在 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台7 線12.4公里處路旁、該活動中心工 程車出入口處,舖設長約5 公尺、寬約1.5 公尺之大鐵板1 塊,惟因該鐵板舖設狀況不佳,許建竣旋於98年6 月28日上 午10時50分許,以粗麻繩2 頭分別綑綁該鐵板及所駕駛車牌 號碼1361-TR 號自用小貨車後方車體處,欲以該貨車拖移該 鐵板進行置放作業時,原應注意其駕駛上開1781CC排汽量之 自小貨車能否用以拖移鐵板,又其使用之粗麻繩是否有足夠 強度支撐並拖移該鐵板,且於作業時,須有人在旁指揮,並 在作業處旁,豎立警示標誌,警告其他車輛小心迴避,而依 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既未考 量該自小貨車能否拖移鐵板、又未慮及該粗麻繩之強度、復 無他人在現場指揮,亦未豎立警示標誌,即率行發動引擎拖 移鐵板,該粗麻繩因無法承受鐵板之重量而斷裂,適有陳盈 元騎乘腳踏車途經該處,因煞避不及,遭斷裂之麻繩彈打而 人車倒地受傷,雖經送醫仍於98年7 月11日下午6 時54分許 ,因頭部外傷併嚴重腦挫傷與蜘蛛膜下出血致缺氧性腦病變 死亡。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相驗及被害人之妻周玉 雪及被害人之兄陳三泰提出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建竣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非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 規定,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自白。
(二)告訴人周玉雪、陳三泰之指訴。
(三)證人即被害人之友人蔡俊達、證人即在上開地點旁工作之 沈保安之證述。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現場照片(見 相字卷第19至26頁)。
(五)被害人陳盈元之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筆錄、檢驗報告書、照片(分 見相字卷第27、30、32至42、43至49頁)。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2 項業務過失致 死罪。
(二)科刑及緩刑之諭知:被告雖於97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惟此非因故意犯罪而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仍符合緩刑宣告要件。又公訴人具 體求刑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被告同意公訴人之求刑 。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犯罪後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 民事和解,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公 訴人具體求刑之內容,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並 就被告對於前開和解筆錄之內容,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 第3 款規定,諭知其向被害人家屬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 賠償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附表: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陳志深 住彰化縣和美鎮○○路122號
陳右育 住新北市○○區○○街125號4樓
陳又慈 住同上
周玉雪 住同上
上開四人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李柏杉律師
被 告 迪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街70號
兼法定代理人
許建竣 住同上
上當事人間100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就本院100 年交訴字第1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 日上午9時28 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麗文
檢察官 馮美珊
書記官 柯凱騰
通 譯 林瑞芬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到
兼法定代理人 許建竣 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給付方 式為:被告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前給付參拾萬元,餘 款自民國100 年9 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貳萬元 ,直至全部清償完畢,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每月給付之貳萬元部分並由被告迪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即一次簽發上開應按月分期給付
之支票共35紙,並均由被告許建竣背書後交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就被告刑事案件無意見並願意原諒被告。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許建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柯凱騰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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