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胡美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被 告 林鳳嬌
兼訴訟代理 林中良
人
被 告 林炳煌
被 告 黃子純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喪葬費事項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 年10月11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