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素英
訴訟代理人 蕭寶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