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11號
SCDV,100,訴,411,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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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劉邦君
訴訟代理人 劉德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貫等人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貳佰肆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
叁佰伍拾肆元。因本件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扣除原告已
繳之調解聲請費,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叁佰伍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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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