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17號
SCDV,100,補,817,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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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劉茂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坤間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又本件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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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