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13號
SCDV,100,補,813,201109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
    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