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陳聯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羅吉衍、林玉銘、彭瑞
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捌拾陸萬伍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
仟陸佰壹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