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87號
SCDV,100,補,787,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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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陳聯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羅吉衍林玉銘、彭瑞
  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捌拾陸萬伍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捌
    仟陸佰壹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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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