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46號
SCDV,100,補,746,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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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王張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惠珍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83巷12弄12號3樓房屋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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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