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84號
SCDV,100,簡上,84,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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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王冠秋
被上訴人  梁邦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而上訴不合法 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4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 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 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 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 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 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 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 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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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