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24號
SCDV,100,消債更,24,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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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侯淑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 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 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 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 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 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國聖
附件:
一、補預納郵務送達費2,0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6人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成立之契約書、無擔保還 款計畫書,及說明何時毀諾(即何時起未繳款)?及詳細釋 明毀諾原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協商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協商成立時,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狀況,並提出95年 至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單未有強制扣薪之記載,請說明目前是否 仍扣薪中?如是,請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提出99年與各債權金融機構再次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六、請重新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 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 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 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




七、請陳報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數額?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 文件。
八、請陳報目前工作地係於何處?居住地址?並說明戶籍地新竹 縣新豐鄉○○街198巷2弄58號及門牌號碼苗栗縣公館鄉○村 ○○路108號房地係何人所有?目前作何使用?九、請說明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債務何以由聲請人代償?侯皓翔之 分擔比例為何?
十、提出侯皓翔之98、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十一、說明積欠債務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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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