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629號
SCDV,100,司票,629,201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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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侯珷文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溫順發溫健宏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為「溫」順發、「溫」健宏或「温」順發
  、「温」健宏,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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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