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00年度,950號
SCDV,100,司消債核,950,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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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宋逸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第一點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 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次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4項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義。又法院審 核債務清償方案,僅就該等方案有無違反法令或可否強制執 行等情事為審核,並未變更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之實體內容 。且為避免程序浪費,並提高債權人參與協商之意願,債務 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便於債權人行使債權,而賦予 執行力。又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不論有無送請法院 認可或法院是否予以認可,如有因抵觸法令而無效之情形, 債務人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 立法說明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聲請人已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協商成立如附件 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 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四、經查,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協商成立如 附件第1點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認可。至附件第4點關於「債權人得回復依各債權金融 機構之原契約條件繼續對債務人訴追」部分,並非約定債權 人得為強制執行意旨,且其內容未具體明確,不得逕為執行



名義;另附件其他條款均不適為執行名義,皆不在認可之列 ,併此說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本裁定不得抗告,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附記: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債務人三個月內記事勿 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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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