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57號聲 請 人 呂沐禎即呂沐星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昇億起重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