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357號
SCDV,100,司催,357,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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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呂沐禎即呂沐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昇億起重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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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