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513號
SCDV,100,司促,8513,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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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5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筑柚即謝靜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謝筑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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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