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056號
SCDV,100,司促,8056,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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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0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王斐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火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徐火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②姜賢智、徐雪英姜火順、姜魏錫妹、徐范
        妹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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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